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934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簡字第1183號),改適用通常程序,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認為宜由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耀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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