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及債務人洪豐添即詠盛食品行發支付命令(九十八年度司促字第九八九二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參萬參仟貳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參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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