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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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5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貳罪名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名,經法院先後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本院九十八年度嘉簡字第四一一號、九十八年度嘉簡字第一○一九號),且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張菀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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