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87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請求之金額(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為無效票,不得請求)。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