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50號原告 林士傑 訴訟代理人 黃怡婷 律師被告 李晏寧 訴訟代理人 謝良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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