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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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 智重 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濟峰實業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吳珠鳳 律師
黃雅筑 律師法定代理人 朱瑜鈞 被告 林倩芸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1年度智易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前於民國112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認有再行調查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9月25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