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原東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菊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婕
上列當事人間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被告陳菊美對於
本院民國103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