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簡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國簡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簡上字第7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張晉福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判決(108年度國簡上字第7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乙、參、一、㈢、4.、⑸內關於「系爭107年度年訴字第17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系爭107年度年訴字第16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雯娟
法官吳金芳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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