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家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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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家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上字第29號上訴人 蔡鈺琇
蔡秀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金 田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選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張國華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