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家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家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上字第29號上訴人 蔡鈺琇
蔡秀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金 田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選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張國華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