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五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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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重上更五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更五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榮兆輔 佐人 蔡英美
陳敏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肆、㈠關於被告聲請傳喚「 許俊華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陳俊華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肆、㈠關於被告聲請傳喚「許俊華」之記載,係聲請傳喚「陳俊華」」之誤,顯係誤寫,且無礙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邱鼎文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