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81號原告 李秀梅
唐周文琴 張鴻雪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智園 律師被告 賴妙閭
洪育麟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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