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8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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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簡字第866號

原告 沈雅玲

訴訟代理人 陳韋含 律師

吳蕙蓉 律師

被告 許芊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111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5,400元,由被告負擔3,24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與訴外人翁 勤勇 (下稱 翁男 )於98年12月22日登記結婚,  婚後育有一子,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

 ㈡翁男為職業軍人,平日服役單位在高雄,原告與小孩則住居在翁男位於基隆之戶籍地,詎111年2月6日原告一家三口於春節連假期間出遊時,被告竟來電向原告示威表示,其與翁男早已發展婚外情長達6年之久,翁男在高雄期間均係與其共同生活,且其亦曾於翁男基隆住處與翁男發生親密關係等語。被告更於同日以手機簡訊寄送附表編號1之圖片與翁男親筆字條予原告。

 ㈢原告曾向翁男求證,經翁男坦承確實與被告發展長達6年之婚外情,且其為安撫被告每月均會匯零用錢予被告。翁男並因此事件親筆書寫附表編號3之悔過書予原告母親。

 ㈣依附表編號4-10之手機簡訊、LINE對話紀錄及記事本貼文內容。被告與翁男仍維持密切聯繫之狀態。足證被告在明知翁男為有配偶及子女之情形下,持續與翁男發展婚外情,嚴重破壤原告之婚姻圓滿,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甚鉅,爰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50萬元等語。

 ㈤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不同意原告之請求。被告並無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被告打電話予原告是希望原告將翁男帶回去,不要一直騷擾被告。手機簡訊傳送予原告之照片上女子並非被告,所傳之照片及字條是翁男分享予被告的,被告以手機簡訊傳送予原告,是好意提醒原告翁男與其他女子發生關係。因翁男向被告借錢10萬元才會每月匯款8,000元還予被告。被告手機之簡訊、記事本貼文內容是被告與翁男相互間被告向翁男敘述感情問題,翁男向被告敘述其婚姻狀況。是翁男表示要追求被告,而被告表示因其有婚姻關係,所以翁男只是來向被告訴苦而已,被告與翁男並沒有超出一般朋友關係等語。至於附表編號10則是被告與另名男性友人之對話。

三、本院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準此以觀,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且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故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已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不得謂其行為無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 

㈡次按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接證據為限,凡先綜合其他情狀,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已足推認亦足當之,自非以直接證明應證事實為必要(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7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固不否認000000000號為其手機號碼,Emily為其英文名字,且不否認以手機簡訊傳送附表編號1之照片及字條予原告、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附表編號4-9之訊息予翁男,另於LINE記事本上貼文,惟否認與翁男之往來有超出一般朋友之關係云云,然觀諸附表編號7、8、9被告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翁男之訊息「只要我一醒過來我腦袋想的,都是要怎樣毀掉你們夫妻倆說離婚有在談,你不要再騙人了我也會親口跟翁媽說很抱歉毀掉你兒子的前途他真的是欺人太甚了……」「昨晚原想與你約見面心想者從哪裡開始就從哪裡結束」「你完全沒有回訊……我第一感受就是你又封鎖了我」、「與你談感情談到自已變的像恐怖情人一樣這是我從沒有想過自己會如此」「你已經不會想我?也不會想找我?…你不要再說謊了跟你講了6年多的話就跟空氣一樣不要再跟我講了這禮拜國防部就會收到我的信了你直接跟你的長官解釋吧…只有這樣做我心裡的怨恨才能有辦法解套…我怨恨你到死你怎麼可以睡得著你什麼都沒有失去我就這樣放過你我真不甘翁先生你失去的還不夠多…你最好不要接要不要打到你家」、「結束了封鎖了與你的聯繫方式再次解除封鎖只是要跟你講我願意結束」「(回覆勤勇)你期許我能走出低潮我會試著重新開始。 翁勤勇 好好照顧自己」「我知道我從沒有真正放棄、離開過…我們真的回不去了」「我開始想念你了」;附表編號4、6記事本貼文內容「你始終無法理解為什麼1.……6.……以上這些事情都沒有你付出在甲○○母子身上的多……」、「「我無法控制自己對你的難以忘懷可是關於你的一切已經再也沒有了期待雖然還是會想你……」,核其前後文義,顯非被告所稱是翁男一直騷擾被告,且亦非屬一般朋友間對話,而係如同情人般略有妒意地訴以衷曲,及表達其對無法放下感情、與翁男交往關係被迫結束之不甘心,甚且傳訊附表編號5「留得住人妳留得住心嗎?翁勤勇可以為我6年多不碰妳以為當妳主動一點……是他親口說他對妳沒慾望與衝動不是因為我出現才如此妳自己應該自我檢討吧!……」「謝謝你讓我這麼瘋狂晚上八我會傳給她不要以為你是這麼重要你以為下來這一切就能解決了嗎?我豁出去了我會讓你生不如死……現在打電話給我」「還剩8分鐘」「我先找你爸媽談」「真的都不在乎嗎那我就請你爸媽轉達你明早我會打去軍中申訴單位舉發你」「我剛打給翁媽」「你封鎖我也好!不回應也好!明天早上一切都會歸零!包括你的工作!才能讓你老死都會再與我往來」內容極盡不滿,甚且表露欲以不避諱向原告、翁男父母及翁男服役單位表達其與翁男交往作為報復,綜觀上情,已足認被告與翁男間有逾越一般正常交往界線之男女親暱交往之情節存在,是被告抗辯其與翁男間並未有超越一般朋友關係之不正常往來,而未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云云,明顯與上開證據彰顯之事實不符,要難採信。

 ㈢被告與原告配偶翁男間已逾社會一般異性朋友間正常應對舉止之界限,破壞原告與配偶翁男間夫妻之信任,足以動搖原告與配偶翁男間婚姻關係所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幸福之夫妻生活,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配偶權,應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核屬有據。

 ㈣第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份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一切狀況為之。本院審酌原告為大學畢業,於98年12月22日與翁男結婚,婚後育有1子,現受僱擔任採購乙職,月收入約6萬餘元;被告係二技畢業,現擔任護理師,月收入約5萬餘元等情,業據兩造各自陳明在卷,並有戶籍謄本足憑,再考量兩造之經濟狀況(詳附於限閱卷內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被告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態樣、期間、對原告婚姻影響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應以30萬元為適當。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酌情宣告被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六、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為5,400元,此外別無其他費用之支出,爰依職權確定前開訴訟費用額為5,400元,由兩造按其勝敗之比例負擔,即由被告負擔3,240元(計算式:5,400元×300,000元/500,000元=1,3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原告負擔。

七、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表:

編號

原證

事由

卷證頁數

1

3、4

被告將翁男分享之照片及內容「爸比好自責自責自己為何沒有能力保護妳及媽咪爸比對不起妳願來世我們能夠真正的當一家人爸比愛妳.也愛媽咪請妳原諒我們親愛的寶貝」字據,以簡訊傳送予原告

第27-31頁

 2

5

翁男每月匯款8,000元至被告0000000000000000帳戶

第35-41頁

3

6

翁男親筆寫給岳母即原告母親 劉麗雲 之悔過書「面對這次發生外遇的事情……」

第45頁

4

7

被告手機LINE記事本貼文「你始終無法理解為什麼1.為什麼我會你可以與做任何決定後讓我知道2.為什麼我會要你回北部時,可以的話,讓我知道,你在哪裏?3.為什麼我會要你可以的話,不要主動碰她?可以的話,可以讓我知道你睡在床上?還是沙發上?4.為什麼我會要你……5.……6.……以上這些事情都沒有你付出在甲○○母子身上的多如果你真的有那一份堅定興我一起的信念這些事情,你是會做給我看的」

第47頁

5

8

被告以LINE即時通訊軟體傳送訊息「心理學:…。你不需要再下來找我了我們之間沒碰面必要晚一點我先傳匿名訊息給她完整內容等我完成會直接你們暖暖街的家」「渣男你應該得到應有的懲罰我要傳了,永不再見」「留得住人妳留得主心嗎?翁勤勇可以為我6年多不碰妳以為當妳主動一點…是他親口說他對妳沒慾望與衝動不是因為我出現才如此妳自己應該自我檢討吧!…」「謝謝你讓我這麼瘋狂晚上八我會傳給她不要以為你是這麼重要你以為下來這一切就能解決了嗎?我豁出去了我會讓你生不如死…現在打電話給我」「還剩8分鐘」「我先找你爸媽談」「真的都不在乎嗎那我就請你爸媽轉達你明早我會打去軍中申訴單位舉發你」「我剛打給翁媽」「你封鎖我也好!不回應也好!明干早上一切都會歸零!包括你的工作!才能讓你老死都會再與我往來」予翁男

第49-61頁

6

9

被告手機LINE記事本貼文「我無法控制自己對你的難以忘懷可是關於你的一切已經再也沒有了期待雖然還是會想你…我的不捨還給你自由還給你最甜美的關於你的夢還給你平靜還給你」

第61、63頁

7

10

被告以LINE即時通訊軟體傳送訊息「只要我一醒過來我腦袋想的,都是要怎樣毀掉你們夫妻倆說贞婚有在談,你不要再騙人了我也會親口跟翁媽說很抱歉毀掉你兒子的前途他真的是欺人太甚了…」予翁男

第65頁

8

11

被告手機LINE之 宮崎駿 動語錄貼文、傳訊訊息「昨晚原想與你約見面心想者從哪裡開始就從哪裡結束」「你完全沒有回訊…我第一感受就是你又封鎖了我」「與你談感情談到自已變的像恐怖情人一樣言是我從沒有想過自己會如此」予翁男

第67-75頁

9

12、13、15

被告以LINE即時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你已經不會想我?也不會想找我?…你不要再說謊了跟你講了6年多的話就跟空氣一樣不要再跟我講了言禮拜國防部就會收到我的信了你直接跟你的長官解釋吧…只有這樣做我心裡的怨恨才能有辦法解套…我怨恨你到死你怎麼可以睡得著你什麼都沒有失去我就這樣放過你我真不甘翁先生你失去的還不夠多…你最好不要接要不要打到你家」「結束了封鎖了與你的聯繫方式再次解除封鎖只是要跟你講我願意結束」「(回覆勤勇)你期許我能走出低潮我會試著重新開始。翁勤勇好好照顧自己」「我知道我從沒有真正放棄、離開過…我們真的回不去了」「我開始想念你了」予翁男

第77-81、87頁

10

14

被告以LINE傳送訊息(被告稱對方是另名男性友人)「每一次好不容易能再見面的機會我都期盼著你還能擁抱我安撫我為了愛你而傷痕累累的心」

第82-85頁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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