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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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165號

聲請人 陳玉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政雄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蔡政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予拍

賣。

三、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請提出正確完整之土地附表三份(附表應載明坐落區、

地段、地號、面積、權利範圍等)。

五、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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