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165號
聲請人 陳玉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政雄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蔡政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予拍
賣。
三、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
四、請提出正確完整之土地附表三份(附表應載明坐落區、
地段、地號、面積、權利範圍等)。
五、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