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308號原告 許士緯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 律師
陳宏彬 律師 林芝羽 律師被告 黃仁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人民幣421,049元,依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05年7月26日本院收起訴狀之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當事人賣出人民幣對新臺幣之匯率(1:4.869)折算(元以下四捨五入),為新臺幣2,050,0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