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28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8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宜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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