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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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367號

原告 鄭萬吉鄭清波 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 律師

被告 楊李順卿

楊明豐

楊明隆

謝月娥

楊晴雄

楊子楷

楊淑婷

楊鼎偉

吳錫鑌

吳佳玲

吳長鴻

蔡榮坤

李佳穎

李佳蓉

蔡秀枝

吳何日鏡

吳雨秦

吳曉玫

吳惠婷

吳惠真

吳惠嘉

何吳淑英

高吳訪

吳岳臻

吳菊秋

吳秋霞

吳秋菊

鄭坤宗

鄭文傑

鄭錦駿

吳足專

劉金泰

劉瀞元

劉金鳳

劉家宜

方順忠

方美淑

方美秀

方美英

林健一

林健春

林茉莉

林月秀

兼上列四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仁

被告 林三義

林文盛

林文益

林文發

林月芬

兼上列五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健壽

被告 蔡岩倚

蕭能維 律師即被繼承人 蔡岩錠 之遺產管理人

蔡岩蒼

蘇健文

蘇玉美

蘇玉蘭

蘇玉燕

蘇玉幸

蘇炯彰

蘇鵬仁

蘇容霈

被告南部物產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黃千珉 律師

被告 蔡榮忠

龍星昇 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辛蒂 (CindyAnnKuhlman)

被告 劉黃素鳳 (即 劉金川 之承受訴訟人)

劉芷喬 (即劉金川之承受訴訟人)

劉娜婷 (即劉金川之承受訴訟人)

劉偉修 (即劉金川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劉黃素鳳、劉芷喬、劉娜婷、劉偉修為被告劉金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金川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2年11月17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劉黃素鳳、劉芷喬、劉娜婷、劉偉修為被告劉金川之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被告劉金川之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然劉黃素鳳、劉芷喬、劉娜婷、劉偉修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劉黃素鳳、劉芷喬、劉娜婷、劉偉修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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