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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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367號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 律師
被告 楊李順卿
高 劉金鳳
兼上列四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仁
被告 林三義
兼上列五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健壽
被告 蔡岩倚
特別代理人 黃千珉 律師
被告 蔡榮忠
法定代理人 顧辛蒂 (CindyAnnKuhlman)
劉芷喬 (即劉金川之承受訴訟人)
劉娜婷 (即劉金川之承受訴訟人)
劉偉修 (即劉金川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劉黃素鳳、劉芷喬、劉娜婷、劉偉修為被告劉金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金川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2年11月17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劉黃素鳳、劉芷喬、劉娜婷、劉偉修為被告劉金川之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被告劉金川之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然劉黃素鳳、劉芷喬、劉娜婷、劉偉修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劉黃素鳳、劉芷喬、劉娜婷、劉偉修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