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8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PAUL.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和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和解金,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和解契約第9條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勳
法官施月燿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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