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鉦翔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偵查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825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度偵字第17972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賴恭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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