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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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劉智瀚受刑人賴慧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智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慧玲前因犯詐欺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劉智瀚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結果,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受刑人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3紙及具保人送達證書影本2紙可證,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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