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28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弈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99年度易字第243號),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弈昌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被告吳弈昌前經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已於民國99年8月9日裁定執行羈押。現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固屬重大,然現已審結(尚未確定),而認現可以具保方式足保全被告到庭接受審判、執行,並使其不致再犯,即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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