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95號原告 呂偉菁 被告 陳籐
王俊生 張春員 蔡春花 汪國樑 蔡彩笑 林松源 黃雪梅 林滿林秋蘭 潘宗明 蔡美惠 劉靜美 林英雄 林瑩姍 林秀娥 王宏龍 黃爵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籐、王俊生、張春員、蔡春花、汪國樑、蔡彩笑、林松源、黃雪梅、林滿、 謝林秋蘭 、潘宗明、蔡美惠、劉靜美、林英雄、林瑩姍、林秀娥、王宏龍、黃爵裕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既非對於親5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7,6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通行之土地面積33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200元=2,397,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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