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10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林程佳
蔡宗宇 被告 張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玖萬貳仟零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㈠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自民
國99年3月6日起概括承受慶豐商業銀行(下稱慶豐銀行)保留資產及保留負債以外之信用卡業務資產、負債及營業,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2月1日金管銀控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是本件慶豐銀行對於被告之債權業已由原告承受。
㈡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卷附台新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慶豐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之事項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975,542元及其中363,194元自102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嗣變更聲明為: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938,245元,及其中342,291元自102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給付原告53,853元,及其中20,903元自102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核其請求金額變更為992,098元(938,245元+53,853元),其中20,903元變更以19.71%計算利息,屬擴張及減縮應受判決之事項,依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㈣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前於91年4月11日向原告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持上開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被告未依約繳款,得依該約定條款第16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被告於發卡日起至102年2月17日止,消費帳款尚餘新台幣(下同)938,245元(其中本金為342,291元、利息為595,954元)未依約清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所有款項。
㈡被告於93年1月15日向慶豐銀行請領信用卡使用。詎被告自
93年1月15日開卡至102年2月17日止,尚餘53,853元(含本金20,903元、利息32,950元)未清償。依據慶豐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筆帳款之餘額以年息19.71%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又依據上開條款第23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原告概括承受慶豐銀行保留資產及保留負債以外之信用卡業務資產、負債及營業,原告因此受讓慶豐銀行對被告之上開債權。
㈢為此,爰依兩造間之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⒈被告應
給付原告938,245元,及其中342,291元自102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給付原告53,853元,及其中20,903元自102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暨申請書、客戶帳務查詢、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慶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帳目表、歷史查詢報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合計992,098元(計算式:938,245元+53,853元=992,0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謝淑芬附表:
┌──────┬──────┬──────┬─────────────────┐│項目│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新臺幣)│(新臺幣)├──────────┬──────┤││││計息期間│利率(年息)│├──────┼──────┼──────┼──────────┼──────┤│台新信用卡│938,245元│342,291元│自102年2月18日起至清│20%│││││償日止││├──────┼──────┼──────┼──────────┼──────┤│慶豐信用卡│53,853元│20,903元│自102年2月18日起至清│19.71%│││││償日止││└──────┴──────┴──────┴──────────┴──────┘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公示送達費120元合計11,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