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交簡字第261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交簡字第26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交簡字第26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世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49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紀世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紀世偉之前案紀錄應補充為:「紀世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4年度訴字第
390、17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10月、5月確定後,嗣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95年10月24日假釋出監,惟假釋期間,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6年度訴字第480、2757、45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年、1年2月確定,復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並經撤銷假釋,所餘殘刑3月13日與前開有期徒刑接續執行,於99年7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0年3月1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4991號被告紀世偉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紀世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2月、2年確定,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於民國100年3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詎仍不知悛悔,其於102年11月12日晚間8時許,在臺中市○○區○○○街○○號6樓住處飲用酒類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行駛。嗣於同日晚間9時1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為警攔檢盤查,測得其呼氣所含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紀世偉迭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刑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為憑,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檢察官劉玉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奕介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