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4636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凌忠嫄債務人 周宇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肆萬零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六月十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二二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三四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六九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二二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三四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六九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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