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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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428號聲請人 郭紫瑛
郭紫芳 相對人 郭耿琛
郭紫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郭紫瑛、郭紫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各為新台幣31,51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各聲請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耿琛、郭紫燕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各為新台幣68,649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11號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每人各負擔四分之一,第三審訴訟費用則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50,302元(聲請人共同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5,764元(相對人各給付了37,882元)第三審裁判費74,265元(相對人共同繳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 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