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柳政良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柳政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受刑人柳政良因竊盜、妨害兵役等罪,經本院先後以99年度易字第398號、99年度簡字第821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