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金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金進所犯如附表編號1、19號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2至6、9至15、18號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又犯如附表編號7、8、16、17、20至22號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金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㈠附表編號1、19號;㈡附表編號2至6號、9至15號、18號;㈢附表編號7、8、16、17、20至22號,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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