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144號債權人澳洲特區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黃文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文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人之正確名稱。(聲請狀記載聲請人為澳洲特區大樓管理委員會,聲請狀之狀尾具狀人印章為澳洲特區大廈管理委員會,又其所附高雄縣政府函受文者為澳洲特區大廈管理委員會,如書寫錯誤請書寫更正狀)
二、債務人黃文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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