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五九號
聲請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証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証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証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証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有刑事保証金收據可稽。嗣被告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後,於檢察官通知執行時已逃匿而未到案執行,亦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筆錄一份、送達證書二份、拘提報告書二份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