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三六號,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九0八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新竹縣警察局警員分別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聲請書誤載為二十日)、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在新竹縣新豐鄉福興村員山子一一六之十二號五樓、同村員山子五六號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毒品,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點0一公克。其非法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八十八年毒聲字第二六七五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點0一公克(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一九七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六六號案卷第十六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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