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四八二號
原 告 旺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丙○○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乙○○
原 告 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己○○即多客多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戊○○○○有限公司新台幣貳拾貳萬柒仟叁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旺益有限公司新台幣 伍萬 玖仟 陸佰 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有限公司新台幣伍萬零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