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6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652號聲請人 吳慧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楊雅清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周瑞楠┌───────────────────────────┐│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6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永豐金融控股│0095-NX-0000000-0│1│713│││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