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250號
原   告  張聖坤 即酷思廣告工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三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
  新戶籍謄本。
二、原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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