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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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65號原告 朱良文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朱良煥 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2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71萬6551元(計算式:600000+聲請支付命令前一日即113年6月16日之利息600000×1/365×5%=600082,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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