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65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654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韋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99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韋杉犯竊盜罪,共壹拾伍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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