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06號聲請人甲○○
之3代理人 孫淑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保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保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0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0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5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冒佩妤附表:
┌─────────────────────────────────────────────┐│股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40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01│保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00ND0000000-0│1│1000││├─┼───────────────┼──────────────┼───┼────┼───┤│02│保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00ND0000000-0│1│1000││├─┼───────────────┼──────────────┼───┼────┼───┤│03│保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0NX000000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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