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2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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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湖簡字第126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被   告  謝詩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陸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玖仟柒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事實摘要:被告於民國102年8月間,向原告申請領用信
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嗣持卡簽帳消費,未
依約繳付應付帳款,至106年10月29日止,尚積欠應
付帳款新臺幣(下同)108,608元(其中本金99,787元
,餘為利息),屢催不理,原告乃訴請被告如數給付。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償付信用卡帳款之事實,業
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歸戶債權明細查詢、客戶
帳務查詢資料等為證,而被告未到庭爭執,亦未提書狀答辯
以供審酌,依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11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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