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瑞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145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且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故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13年度訴字第11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林瑞玲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玖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取得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1,047元之附表一商品」更正為「使用共計新臺幣(下同)213元如附表瑣事使用之標籤商品,貼在價值共計1,272元富表所示之實際購買商品上」,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林瑞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本院卷第74、第88頁)。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林瑞玲行使之偽造標籤號碼,為數字及符號所組成,經電腦判讀後,可據以辨識商品名稱、價格等資訊,應屬刑法第220條第1項所規定之準私文書。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同法第339條之1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㈢被告偽造標籤號碼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標籤號碼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以不正方法由
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應從一重以行使偽準私文書罪處斷。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競
以換貼偽造標籤條碼之方式,欲以顯不相當之對價,由自助結帳機取得他人之物,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屬不該,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學歷、職業為家管、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詐得購買商品之價差1,059元(計算式:1,272-231=1,059)為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被告雖稱有付清價差給大潤發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74頁),但未提出任何和解書或證據以實其說,式本院難認被告與被害人就本案業已達成和解,就上開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所偽造之標籤條碼,雖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件犯行
所用之物,然該標籤條碼並無獨立之財產價值,且經被告使用後已喪失其功能,沒收顯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量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江亮宇提起公訴,檢察官方勝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高健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購買時間使用之標籤商品標籤商品價格(新臺幣)實際購買商品實際商品價格(新臺幣)差額1111年7月24日上午12時29分許1.紐西蘭青蘋果2.紐西蘭五爪蘋果3.紐西蘭青蘋果4.紐西蘭青蘋果1.20元2.20元3.20元4.20元1.台灣木瓜2.台灣木瓜3.有機空心菜4.有機空心菜1.69元2.69元3.35元4.35元1.49元2.49元3.15元4.15元2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4分許紐西蘭五爪蘋果20元有機杏孢菇95元75元3111年8月12日晚上9時12分許1.臺灣綠竹筍2.紐西蘭Dazzle蘋果3.紐西蘭奇異果4.紐西蘭奇異果5.智利富士蘋果6.紐西蘭青蘋果1.35元2.20元3.12元4.12元5.14元6.20元1.客家鹽豬肉2.紐西蘭Dazzle蘋果3.客家鹽豬肉4.有機空心菜5.美國華盛頓櫻桃6.美國華盛頓櫻桃1.129元2.60元3.129元4.35元5.308元6.308元1.94元2.40元3.117元4.23元5.294元6.288元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51454號被告林瑞玲女6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瑞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標籤機偽造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店(下稱大潤發公司)商品如附表一所示之標籤條碼,並持上開標籤條碼,貼在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並持至該店之自助結帳機前掃描上開自製之標籤條碼,企圖以換貼商品標籤條碼之不正方法,經由收費設備之自助結帳機,以顯不相當之低價,取得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1,047元之附表一所示商品。嗣經該店安管課人員 陳信予 發覺有異,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大潤發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林瑞玲於警詢時之供述。坦承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至上址大潤發公司,就附表一所示商品,換貼商品標籤條碼之事實。2告訴代理人陳信予於警詢時之指訴。證明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至上址大潤發公司,就附表一所示商品,換貼商品標籤條碼,經由屬收費設備之自助結帳機,以顯不相當之低價,取得價值1,047元之附表一所示商品之事實。3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88張、大潤發公司送貨單明細4張。證明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經由屬收費設備之自助結帳機,以顯不相當之低價,取得價值1,047元之附表一所示商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林瑞玲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之1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罪嫌。被告所為偽造標籤條碼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標籤條碼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論處。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對於附表二所示商品未為結帳之行為,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經查,告訴代理人於警詢時指稱:被告於當日有漏刷商品,實際帶走2盒,但結帳時僅結帳1盒等語,復有大潤發公司貨單明細1張可憑,然被告原購買2盒附表二所示商品,但只就其中1盒結帳,衡情倘被告主觀上有竊盜之犯意,對於附表二所示商品不予結帳即可,實不排除被告可能漏刷而未結帳,且於附表二所示時間,被告仍有購買其他商品且有掃描標籤條碼結帳乙節,有大潤發公司貨單明細1張可參,則尚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竊盜之犯意。又前開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起訴部分,應係同一事實,應受前開起訴效力所及,是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30日
檢察官江亮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蔣沛瑜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第339條之1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購買時間使用之標籤商品標籤商品價格(新臺幣)實際購買商品實際商品價格(新臺幣)1111年7月24日上午12時29分許1.紐西蘭青蘋果2.紐西蘭五爪蘋果3.紐西蘭青蘋果4.紐西蘭青蘋果1.20元2.20元3.20元4.20元1.台灣木瓜2.台灣木瓜3.有機空心菜4.有機空心菜1.69元2.69元3.35元4.35元2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4分許紐西蘭五爪蘋果20元有機杏孢菇95元3111年8月12日晚上9時12分許1.臺灣綠竹筍2.紐西蘭Dazzle蘋果3.紐西蘭奇異果4.紐西蘭奇異果5.智利富士蘋果6.紐西蘭青蘋果1.35元2.20元3.12元4.12元5.14元6.20元1.客家鹽豬肉2.紐西蘭Dazzle蘋果3.客家鹽豬肉4.有機空心菜5.美國華盛頓櫻桃6.美國華盛頓櫻桃1.129元2.60元3.129元4.35元5.308元6.308元附表二:
編號購買時間購買商品輸入盒數實際盒數1111年8月6日晚上9時6分 許大成 經典白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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