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原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原重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徐海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文進 等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8萬4,829元(計算式:339萬7,267元+328萬7,562元=668萬4,8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0,8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書記官王家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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