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059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乙○○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系爭契約經債務人乙○○(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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