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92號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義中 原告前對被告 張清松 即翔成企業社聲請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161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扣押款新台幣(下同)22萬2,7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2,430-500=1,930),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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