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329號
104年度婚字第13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惠茹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 律師複代理人 王小鳳 複代理人 黃建霖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范光宇 訴訟代理人 陳石山 律師複代理人 彭瑞明 律師訴訟代理人 趙君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郭麗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