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53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詹智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陸仟柒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原名為「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於民國91年09月間經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0910038786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於民國96年8月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六)字第0960038452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詳如證四】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予敘明。
(二)債務人即借款人 莊淑娟 於民國86年4月16日起邀同詹智文等為連帶保證人,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貳佰零捌萬元整。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借款利率年息3.45%計付利息外,另按本借款本金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加計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茲因債務人僅繳付部份本息後,自100年07月21日即未依約繳付,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