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358號

原告 周傳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宗文 即卡斯光電改裝店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

3,4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史華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