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334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凌刁秀麗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9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