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2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游 竣凱
游富勝 楊惠 絜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游富勝、游富勝、 楊惠絜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游竣凱 就讀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游富勝、楊惠絜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下同)342,123元,約定於債務人游竣凱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29日攤還本息。倘債務人游竣凱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游竣凱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民國103年08月29日(即第13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游竣凱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298,669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
另債務人游富勝、楊惠絜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82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游富勝、游│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298669│竣凱、楊惠│8月29日起│││││元│絜││││└──┴───┴─────┴──────┴──────┴───────┘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游富勝、游│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8669│竣凱、楊惠│9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絜│││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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