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桃簡字第2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章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1年度偵字第17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建章違反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無線電對講機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如下:爰審酌被告黃建章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無線電對講機1支,係違反本案所用之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依電信法第60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電信法第58條第2項、第60條,刑法第11條、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電信法第58條違反第46條第5項規定,設置或使用無線廣播電臺或無線電視電臺發送射頻信息,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