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8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8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秀美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2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秀美竊盜,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105年11月24日」應更正為「105年11月19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亦定有明文。查被告本件竊盜犯行,所竊得之價值新臺幣(下同)59元之森永牛奶糖雪派1包並未扣案,且經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已經食用完畢(見偵卷第24頁),並未合法發還被害人 張瀅姿 ,亦查無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扣案被告所竊得之美國 傑克丹尼 田納西威士忌1瓶,已由被害人張瀅姿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考(見偵卷第36頁),因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該等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2114號被告蕭秀美女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秀美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6年4月1日8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之統一超商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超商所有,放置在展示架上之「美國傑克丹尼田納西威士忌」1瓶【價值新台幣(下同)69元】及冰櫃內之森永牛奶糖雪派1包(價值59元)。得手後,藏放於其外套口袋內離去。嗣於同日8時30分許,經該超商員工張瀅姿自監視器畫面發覺後報警。
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對面將之攔檢,當場扣得上開威士忌(業已發還),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秀美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張瀅姿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翻拍截取畫面照片2張、贓物照片2張、查獲竊盜案件現場圖及查獲員警職務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至被告竊取之上開雪派1支(價值59元)因被告已將其吃掉,請依法追徵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檢察官黃元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廖維晨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