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7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77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URINI(中文姓名:瑞妮)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偵字第6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蔡麗淑 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已提出新臺幣1萬元賠償,經告訴人當庭撤回其告訴(見本院卷34至35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鳳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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