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83號上訴人泰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保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陸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徐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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